今天第四堂課,小雨來跟大家講講「厭女文化」。
厭女文化的「厭女」是指「對女人的害怕或憎恨」,有的人以厭女情結或厭女文化來稱呼這樣的厭女現象;厭女文化在父權社會中扮演著複雜的角色,它激起了男性的優越感,合理化男性對女性的侵犯與暴力,讓女性在恐懼下恪守自己在父權社會下的本分;厭女文化帶動女性討厭自身的特有能力,讓女性在父權社會與自我內化壓迫中成長。
在厭女文化的潛移默化下,女性不會去質疑父權社會運作的法則,反而在內化壓迫中加身對自身的厭惡。
本週以美國學者Anne Llewellyn Barstow在1995年出版,台灣於1999年由嚴韻所翻譯,女書文化所出版的《獵殺女巫》來介紹,歐洲父權社會中的厭女文化如何將女性指控為女巫並對其進行一連串的捕殺,而這樣的厭女文化又如何產生的,與之後造成的後果為何。
獵殺女巫的時代背景
歐洲的地理大發現發生在15世紀至17世紀,地理大發現代動了歐洲的資本主義與殖民主義的發展,在地理大發現的初期1650年代,歐洲面臨到人口飽和、食物匱乏以及因地理大發現而造成美洲白銀、黃金等大量財富流入歐洲所造成的通貨膨脹等問題,讓民間及社會中的貧富差距加速擴大,快速致富的人成為上層階級,也導致大量下級階級者的增加;社會中充滿了貧困、疾病、犯罪、飢荒、瘟疫、戰爭屠殺、改革份子帶來的社會動盪等的壓力,專制的中央政府與面臨宗教改革的教會無力解決這些社會問題,轉而將社會的緊張與歇斯底里感轉移到獵殺女巫的行動上;會選擇獵巫行動作為轉移焦點的理由之一是,當時歐洲充斥著許多宗教戰爭,人們對巫術最容易有歇斯底里的反應,因而在政府法庭與宗教審判的主導下,以獵巫之名對大量女性進行迫害,以此來轉移其無能解決社會因貧困、疾病、犯罪、飢荒、瘟疫、戰爭屠殺等問題所引發的社會緊張。
當時的社會同時也面臨到宗教改革,從14世紀至17世紀的文藝復興帶出了人文主義的思想,肯定人權質疑神權,支持著理性與科學,這些力量帶動著宗教改革,打擊著迷信與科學無法驗證之事,同時也對民俗信仰產生了抑止與壓迫。
掌握鄉鎮的宗教勢力面臨到被人民質疑與宗教分裂的處境,中央集權的國家力量想趁此深化對鄉鎮的掌控,以利能對農民抽取大量稅收來支付戰爭與官僚的花費,兩股勢力的結合,變成了以政府法庭為舞臺,宗教戒律審判為標準獵巫行動嫣然展開。
世俗法庭在此時期開始使用宗教審判作為訴訟程序,審判的法官同時也擔任著聽告解的神父,教會同時也發展出一套惡魔理論與厭女主義,讓不道德變成了一種罪,特別是在性上不道德的女性,便有可能被指認為女巫。
誰被指控為女巫?有錢女性、女醫者、不服父權社會的女性
前面提到,獵殺女巫的行動是由中央政府法庭與宗教教會所共謀而成,政府要的是錢,宗教要的是能證明上帝威能存在的祭品,因而富有的女性、有錢的寡婦很容易被告發成為女巫,人們透過告發有錢的女性為女巫,將其審判後殺害,再將其財富充公為己所有。
同時父權社會下男性擁有理所當然的財產繼承權,男性為了爭奪女性的財產,也常對自己的妻子、姊妹、寡婦等有財產繼承權的女性提出女巫指控,自己事業有成,身懷鉅款的女性同時也面臨道這樣子的危險,指控有錢女性為女巫成為一種掠奪女性財富的手段,這也讓女巫的罪名常與財富及產業損失有關。
另一群被指控為女巫的女性多為16、17世紀當代的治療師、產婆、諮詢者、算命師、解咒者等,她們是女醫者及女智者,掌握著許多女性特有的知識,並以民俗療法來幫助許多人,信仰上比較偏向民俗宗教。
教會對女巫的指控通常與性有關,這些女醫者、女智者掌握著生育的力量與知識,如調製春藥、用草藥來治療不孕、幫忙墮胎等,教會不斷攻擊這些以女性知識為中心的治療技術,以此動搖了女性力量的根基。
16世紀的女性在社會及法律上沒有權力,只能用民俗宗教的魔法或方法來保護自己,這也讓父權社會中的男性對她們格外有敵意,懼怕她們的女性特質與能量,而這其實是一種厭女主義的展現。
第三種容易被指控為女巫的是,精力充沛、愛吵架、不服輸的中老年窮女人,她們沒有父親、丈夫、子女的眷顧,很容易被攻擊成女巫,因為她們個性上獨立思考,勇於對男權說不,被視為是對男尊女卑父權社會的背叛,悍婦被當成了女巫,並在她們為自己被壓迫而爭取權益時,將其拽上法庭接受審判,母權家庭也是在這波獵巫行動中,易被迫害的族群。
在許多酷刑與公開的審判、行刑後,許多女性越來越低聲下氣與沉默,也讓女性越來越順服,符合父權社會所期待的模樣。
在這場獵殺女巫的追殺中,死者有八成到八成五是女性,約有十萬人因此而死,教會所提供的女巫特徵是,年老、貧窮、不識字、守寡、是個產婆兼治療師,她的治療能力被視為是惡魔給予的;基督宗教相信女巫的治癒能力與智慧是跟惡魔撒旦發生性行為後,簽訂契約後所擁有的,這些女巫同時也會媚惑與勾引男性墮入惡魔信仰中,以此來攻擊基督教會的信仰。
這個假設讓被指認為女巫的女性背負的罪等同叛國罪,例如在天主教德國地區獵巫信念是,撒旦要摧毀基督文明,所以需要大量女巫幫忙,因而施行巫術等同叛國罪;以及既然女巫犯的是叛國罪,那在審問過程中,使用酷刑也是合情合理的,這兩種觀念也導致大量獵巫行動與審判產生,也讓德國有著最大規模的審判與最高的死亡率。
由女人、性、惡魔所組成的女巫
由教會的宗教審判來定奪誰是女巫,於此同時,中央集權政府與皇室對女巫的強力搜捕,也逐漸將權力滲透到鄉村的審判中,利用權力增大的法庭結合審判,將對人民的掌控權滲透至私領域的性道德中;而在教會、法庭中,運作審判機制的大多為男性,少有女性身在其中,女性大多是被當作被審判的女巫而出現在法庭中,這些女性被指控的罪責多數都與性有關。
人們相信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成為女巫的理由是,女性的特質是性慾特強、意志薄弱、容易憂鬱;且女性是透過性與惡魔簽訂契約來獲得知識與能力,這讓女人、性與惡魔常與女巫傳說混雜在一起,而對性的不忠貞與對生育能力的控制,都成為女性被指認為女巫的關鍵,因而所謂的巫術也成為女性特有經驗的指涉,如墮胎與殺嬰罪,也成為女性專有的罪名。
國家與宗教在此時期對女性能掌控、控制女性的生育能力感到懼怕,並將避孕與墮胎也視為一種罪,試圖以宗教來控制女性的生育能力與性慾,如清教徒對女性有著個嚴苛的宗教規則,強調家庭的神聖性與女性忠貞的重要性,因而在清教徒多的新英格蘭談性別議題,就是在談宗教議題。
這種性道德運動與宗教魔鬼論組成的巫術觀,對女性的情慾自主造成極大的殺傷力,也是國家與宗教試圖介入女性特有的性知識加以規範的證明;例如當時的天主教相信,性生活活躍的女性都是女巫;於此同時的基督教、天主教、新教等因宗教分裂造成了宗教混亂、焦慮與猜疑,這些宗教的部分焦慮也都發洩在這些追捕女巫的行動中。
殘暴的審判與認罪的陷阱
國家與教會為了逼迫女性承認自己是女巫,好讓教會能在宗教分裂的混亂中證明教會所信奉的上帝之威能,以及政府法庭能藉由充公女性財富獲取利益與提升政府權力對鄉鎮滲透,這讓指認出女巫這件事能對教會與國家獲得極大的好處,也讓女巫的審判過程充滿酷刑、性暴力與逼供。
許多女性在酷刑下做出許多符合教會惡魔理論的供詞,這些供詞也成為判她們死刑的證詞,她們在口供中也提到,當初接受惡魔的誘惑是為獲得力量,得到反抗具有暴力傾向的丈夫的力量;在屈打成招的過程中,無論有無,女性也會承認自己的不忠與性淫亂,以此來符合惡魔理論的想像。
驗證女性是否為女巫的方法也充滿著危機與陷阱,一位治療師尼可蕾雅成功驅除了瘟疫,她宣稱是一名叫馬西歐的男性所教,並用強暴她、使她懷孕來收取學費,某天一位城堡主人的妻子生了病,這場病被怪罪到尼可蕾雅的能力上,並要求尼可蕾雅治好城堡主人的妻子,這讓尼可蕾雅為難,如果不治療,她將因這病是因她施術而被處死,如果治療好,就顯示她確實有女巫的力量而被送上火刑台;最後在酷刑下,尼可蕾雅承認她害城堡主人的妻子生病,也在治好之後與她的私生子兒子被送上火刑台。
這是一個多重暴力的結構,法官如同貓抓老鼠般戲耍著尼可蕾雅,給了她兩條都是死路的選擇,針對她的緣由可能從她與馬西歐交往,並生下私生子的性淫亂違背了教會的規矩,之後無論她對瘟疫、治療等有多大的付出,她都無法洗刷她有治療能力與有私生子等,這些違逆上帝威能與宗教性道德的規則審判;這是社會不認同女性付出,與教會懲罰其被強暴的暴力結構;其私生子是在她被強暴下所懷有的,社會與教會不譴責這樣的暴力,保護身為被害者的她,反而以此定她的罪並將強暴生子的污名給予她背;這種父權社會的法治體系與教會審判及男性暴力所共織而成的對女性之迫害,最終將尼可蕾雅送上了火刑台。
這場暴力一直持續到,迫害的對象從貧窮的女人、當權的女人與男人,乃至於最後連精英階級都躲不掉時,他們才運用自己的權力與勢力讓獵巫行動停止下來,讓人感慨的是,最後犧牲的大多是底層社會年老貧弱的女性社會邊緣人。
獵殺女巫的後果
16、17世紀國家正開始積極干預個人的生活,特別是女性的生活,從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男性的發展性增加,讓男性有更多受教育與就業的選擇,女性的發展卻在此時受到了壓抑,新的法規不許她們控制她們的財產與薪資,家庭的大權需交在丈夫的手上,女性為控制生育所做的努力都是為非法,並禁止女性接受高等教育與職業訓練。
歐洲在這時期也對世界進行了殘酷的殖民與掌控,女性的處境與當時大量激增的奴隸有許多相似之處,如無法控制自己生產的東西、被法律視為孩童或虛構的未成年者,在法庭上她們的丈夫/主人才能代表她們,她們被暴力與羞辱都是合法的,被虐待時沒有任何團體與族人可以幫忙她們,並將此結構變成一種世代相傳的系統規則。
當時的女性生活在被指控的恐懼之中,這種恐懼教會女人少說話、少管閒事,以及聽妳丈夫的話;其他的女人特別不可信,因為妳對她的治療與聊天可能招致她日後對妳會巫術的指控。
女性不斷被處決的過程,與在拷打過程中的性虐待,也提高了社會對女性暴力的容忍度,也讓16世紀的歐洲社會性暴力量大增,乃至於改變了性的習慣,女性對社會與性的恐懼也讓她們在強暴後選擇隱忍與消音,女性反抗與抗議的聲音也隨之減少;這場對女性身體的宗教審判,也讓女性對自己的身體與生活進行了嚴格的管控,私生子、不正常的性、婚姻、墮胎、殺嬰等都會帶來嚴厲的懲罰,也讓女性更加嚴厲規訓自己的身體符合父權社會的期望;將她們從中古世紀末被視為淫猥、具有侵略性、愛罵人的潑婦,逐漸變成十九世紀中葉,被動、順服的典型,她們的情慾特質也從主動的貪欲轉為被動的承受。
當時有位肯特的紳士農夫名為雷吉納•史考,他對巫術觀念提出一些思辨,認為「除非女人把自己鎖在房內,否則沒有任何誠實的女人可以避免成為女巫。」,並指出這些女巫審判的核心,其實是出於對女人的憎恨,也就是所謂的厭女主義。
結論
厭女主義是一種對女性能力的懼怕與憎恨,獵巫行動是建立在厭女主義下的攻擊,夾帶的父權社會男尊女卑的法治結構與宗教教會為證明其神威而對女性性道德所進行的道德審判,引發了這場獵巫行動。
女性在當時被排除於政府體系與教會體系外,她們用自己的智慧與手段努力存活於不利於她們處境的社會中,發展出女性獨有的知識體系,信仰著民俗信仰,並從中獲得能力;這樣的能力不為教會所接受,教會不認同女性的治療與知識,誣陷其能力是與惡魔交媾後所獲得,強化教會才是神聖治癒能力的正統,壓迫民俗治療的方法,也否認女性擁有教會所有的神聖治癒能力的可能性,堅持只有男性才擁有神所認可的神聖治癒能力;因而當女性擁有治癒的能力與知識,能為他人治療時,她就是女巫。
《獵殺女巫》讓我們看到父權體制如何對女性進行壓迫、否認與宰制,平等的口號若不能建立在不壓迫他人意志的實踐上,它將只是口號而非現實,而要落實,需要的就是大家的付出與實踐,如同本書最後給的建議,要抵抗父權社會,「女性自己必須先屏除依靠男人、遷就男人的心態」。
期待大家能一起更了解邊緣團體的處境與政府及社會的政策、執行可能藏有怎樣的不公與壓迫。
感謝大家的收看,我是小雨,期待下次的相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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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時代(2016年10月29日)。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檢索自2016年11月30日,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5%9F%E8%92%99%E6%99%82%E4%BB%A3
游美惠(2014)。《性別教育小詞庫》。高雄市:巨流。
嚴韻(譯)(1999)。獵殺女巫-以女性觀點重現歐洲女巫史(原作者:A. L. Barstow)。台北市:女書文化。(原著出版年: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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