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神權與人權之爭-11/24(六)全民熱鬧參戰
           本次同婚議題熱鬧開打,無視於今年(2018)三月大法官釋憲所提的,在憲法面前人們不會因「性傾向」而被歧視,也無視於憲法中所提每個人都有「婚姻自由權」的權利,三月認為禁止同婚違憲,是因為憲法認為大家不應該因為「性傾向」而在法律上被不平等的對待,也不該因此失去「婚姻自由權」,因而在憲法對個人「性傾向」與個人「婚姻自由權」的護航下,才有三月『禁止同婚是違憲』的結論出來。
        隨著禁止同志結婚是違憲的結論出來,現階段的台灣社會在同婚上只剩兩種選擇,一個是什麼都不做,明年四月禁止同婚將因違憲而不能禁止同婚,而比照民法的婚姻法來保障同志,另一個是趁明年四月前,盡快通過同志婚姻的專法,不讓同婚有像民法那樣高的權限(如婚姻伴侶可以領養小孩等),無論如何,台灣在明年四月就會通過同婚,歷時是比照民法或同志專法目前未可知,但台灣將會有同婚已是目前現階段的事實。
        若要讓台灣沒有同婚的可能性,現階段的辦法是提「修憲」,刪除憲法對「性傾向」的保護,讓「性傾向」不受人權保護,自然「性傾向」錯誤的人也將不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只要針對「性傾向」進行修憲,同婚在台灣將無法可保障,自然也就不會有同婚出現在台灣了。
         可惜目前先階段似乎沒人打算針對憲法保障「性傾向」一事進行修憲,因而目前台灣只剩同婚比照民法或同婚另立專法兩種選擇。
         今年的公投議題也都繞著《同婚》與《性平》和《性平教育》的議題跑,與其說本次公投選舉是公投元年,也許說是性平公投元年更適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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